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明确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工党支部的设置
1.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或实验室)设置,其他党员人数在不足三人以上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和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2.七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不足七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党支部书记,必要时增选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每届任期两年。
3.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有2年以上党龄,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支部书记一般应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三条 党支部必须接受党总支的领导。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及学校教学、科研中心任务开展党的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以及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支委会成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加强修养,执行政策、遵纪守法;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于律己、克己奉公;团结同志,关心群众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在改革创新完成各项任务中起带头作用,使党支部具有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
第五条 党支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教育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决议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六条 切实抓好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1.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党支部要认真抓好政治学习,配合上级搞好党课教育。有针对性的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党性、党风、党纪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使其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使广大党员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根据《党章》和《准则》规定,严格党员管理。每个党员都必须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有关会议,党员都必须置身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中。对违反党纪、政纪者,要追究责任,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3.党支部要切实做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发展党员工作。
第七条 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支部要建立联系群众和学生班级的制度,使本单位的群众都有党员分工联系。支委和党员必须经常深入群众和学生班级之中,关心群众疾苦,认真听取并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群众的知心人。党支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各项业务工作中,负责作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及时分析研究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对带有倾向性的重大思想政治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 党支部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其主要内容途径和方法是:
1.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
2.支部应定期召集党员大会,认真听取党员行政负责人通报工作,党支部也应定期研究本单位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如何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3.党支部书记应参加由行政负责人主持的有关行政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系或教研室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教学、科研和有偿社会服务。
4.党支部应主动处理好与行政、工会的关系,搞好团结,互相支持,统一工作步调,使党支部成为团结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核心力量。为了使党政及时通气,有条件的支部书记,可任行政领导正职或副职。
第九条 搞好民主建设,维护党员的正当权利,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1.党支部要切实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勇于同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的现象作斗争,主持公道,不徇私情。
2.党支部要按要求及时传达党内文件,组织党员讨论党委和党总支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同党员商量,认真听取意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直接参与机会。
3.党内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正,尊重多数党员的意志,同时倾听不同意见,真正体现民主精神。
4.党支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民主讨论决定,分工负责办理。在支部委员会中,书记同委员是平等关系,书记要尊重委员的民主权利,支委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发挥委员的作用,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主动作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第十条 党支部应支持和尊重工会的民主管理职权,做好统战工作,发挥其监督作用,调动工会会员和民主党派人士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党支部会议制度。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及时召集支部大会或召集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主要讨论支部工作计划,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表彰优秀党员以及处分犯错误的党员,选举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等。
第十二条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每月二次,主要内容包括:传达上级指示和决定,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和有关文件,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分析群众的思想状况,讨论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的培训工作;研究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有偿服务等工作中的方向性问题。做好组织生活会的考勤工作。党员因事不能参加,应在事前向支部请假,对无故不参加者,除支部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外,一般不得评为优秀党员。考勤统计表,每学期末上报党总支。
第十三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的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有明确的议题和要求。必要时可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并做好会议记录,上报党总支。
第十四条 党支部和党员考评制度。党支部和党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结果要向党员公布,并作为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及处理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考评结果按规定予以公布,便于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公开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的待遇规定
1.在政治上享受科级待遇;
2.兼任支部书记(副书记)的教师,在减免工作量上,与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等同。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在新形势下,认真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
第十七条 党支部的工作最重要的是做好人的工作,必须从尊重人、爱护人、团结人出发,对党员和群众中的问题,党支部首先要区分政治问题和思想认识问题,区分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区分合理要求与非份要求。对政治问题要分清是非,以理服人。对思想认识问题要疏导,要平等讨论,允许保留不同看法。对实际问题和合理的要求要主持公道,积极帮助解决。对非份要求,要进行批评教育,不能迁就。身教胜于言教,要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去感染党员和群众。